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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再投资核准
2007-10-25 15:17  文章来源:史国靖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再投资核准
 
2007-02-27 09:59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的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产生利润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以利润处置方案的确认书;(3)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7)外汇登记证原件;(8)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审核办理原则:(1)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2)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3)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4)通过询证函回函、转股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外方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5)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2)原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方案或协议;(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须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7)涉及清算的,另须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须审核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办理原则:(1)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2)资金确系外国投资者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转股、减资等所得,且资本变动真实到位、资本变动程序合规;(3)该外国投资者同时是拟再投资企业股东,对该企业负有出资义务;(4)通过询证函回函、转股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外方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5)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用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商务部门的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牘;(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审核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须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8)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办理原则:(1)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式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3)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4)通过询证函回函、转股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外方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5)审核企业是否提取“三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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