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实施对行政决策的有效监督,建立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依据拍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审批事项。 第三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1、具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本企业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要符合本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拍卖业发展规划。 7、有所在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1、要符合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拍卖业发展规划。 2、拟设立分公司的拍卖企业要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书。 2、设立的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拟设立拍卖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应说明该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本地区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与设立拍卖企业要求相同)。 第五条 拍卖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一)本地区上一年度拍卖业运行情况(企业数量、拍卖营业总额及各拍卖企业的情况)。 (二)对拍卖企业运行情况的分析(拍卖行为规范否、存在问题、监管建议。依据对拍卖市场的分析制定拍卖企业发展控制和促进措施等)。 (三)本市拍卖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本地拍卖师人数、在拍卖企业的分布、分企业拍卖从业人员情况、待培训的拍卖人员情况等)。 (四)拍卖协会在本市的工作情况,拍卖企业对拍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每年2月15日前,各盟市报送本年度拍卖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规划要与“十一五”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建立审议会制度对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行公开审议。 (一)建立审议会制度: 对拟设立的拍卖企业和盟市申报的材料,由审议会进行集体审议,审议的结果作为是否审批的依据。 (二)审议会人员组成: 审议会成员由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分管厅长、纪检组长、市场体系建设处全体人员、有关处室人员、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组成。 自治区纪检委驻商务厅纪检组作为本办法实施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审议全程的监督。 第七条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企业申报材料: 审议会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以及申报条件,是否齐全、完整和真实、准确进行审议。 (二)审议盟市上报材料: 审议拟设立拍卖企业所在地商务局对本地拍卖业的规划是否符合实际;对本地区拍卖企业和拍卖市场发展情况的分析及有效监管等情况。 (三)举行听证会: 对意见分歧大的地区或企业要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所在地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拍卖企业代表、自治区工商部门、自治区公安部门、自治区拍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意见。根据听证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审批。 第八条 审议的程序: (一)报送和受理材料: 为规范工作程序和提高工作效率,市场体系建设处每月的5—10日集中接收各盟市商务局报来的材料,在对材料进行预审后提出预审合格名单,并将预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 (二)召开审议会: 市场体系建设处提出的预审合格名单,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提交审议会评审。审议会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评审委员80%以上参加会议的审议结果有效。评审人员对盟市商务局和企业申报的材料、条件详细审阅后,经充分讨论形成审议结果。 (三)审议批复: 1、自治区商务厅自接到盟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到审议批复下达,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审议通过的拍卖企业,由市场体系建设处起草文件,经分管业务厅长审核后,报送厅长签发;同时要通知审议未通过的申请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解释。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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