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办法 2005-11-11 11:16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切实对行政审批实行有效监督,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 第三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设施; (四)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五)符合自治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 (六)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的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本地区已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数量和运行情况及市场分析等。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局出具的推荐文件(文件应说明已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运行及市场情况、发展规划)。 (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证明。 (八)公司章程。 第五条 对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议。 建立审议会制度,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议工作。审议会由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分管厅长、驻厅纪检组、市场体系建设处及有关处室人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议程序: (一)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接收和整理各盟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并提出预审意见。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提交审议会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审批与否的依据; (二)对审议通过项目,由市场体系建设处起草文件,经分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签发;审议未通过的项目,由市场体系建设处通知未通过的申请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