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申报设立典当企业评审办法 2005-11-11 11:21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申报设立典当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有效监督,建立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依据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设立“典当企业”的申请和转报事项。 第三条 设立典当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说明拟设立典当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企业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企业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无单位的个人股东可由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其从事职业证明),辖区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五条 盟市商务局应申报的材料: (一)申报典当企业所在地商务局出具的申报文件(应说明拟设立典当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股本结构及申报审查意见等); (二)商务局对申报拟设立的典当企业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有会议纪录和局长、分管局长的签字; (三)有所在地地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对拟设立典当企业 安全制度审查意见;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企业申报的材料; (五)商务局对本市典当业的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盟市上年度典当企业运行情况的总体说明和分析(总体数字、市场情况、存在问题、违规记录等); 2、本盟市典当企业的现状(总体情况和各企业的情况); 3、本盟市典当业发展潜力分析、规划发展的数量、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对发展典当业的建议等; 4、本盟市上一年度的相关经济数据; 按照各地区典当业发展五年规划,每年3月15日前将年度规划报到自治区商务厅。 第六条 申报典当企业的评审。 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评审出向国家申报典当企业的名单,合理分配商务部下达的设立典当企业名额,自治区商务厅采用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名额分配和申报企业评审。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分管厅长、纪检组长、市场体系建设处、有关处室、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商务厅厅长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厅长和纪检组长为副主任,其他人员为评审委员。 自治区纪检委驻商务厅纪检组作为本办法实施的监督部门,对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商务部分配我区拟设立典当企业名额对盟市分配 的审定: 1、名额分配审定的原则:依据各盟市的规划,兼顾各地区经济发展、行业发展、现有典当企业数量、需求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典当企业,促进全区各盟市典当行业的协调发展。 2、名额分配审定主要参考的经济数据: 各盟市上一年度的GDP总量;全年财政收入;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人均收入;城镇人均消费;农村(牧区)人均收入;全年个体私营经济总量;全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总量;全年本市典当行业放款余额;全年本市典当行业利润总额。 对上述每一项经济数据评定出分值,各项分值加权平均后排出名次。依据所排名次和分配原则审定分配盟市的申报名额。 (二)对盟市申报材料的评审: 1、评审拟设立典当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评审盟市商务局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2、各盟市评审合格并准备向商务部上报的企业数量,不能超过分配给该盟市的名额数(通过名额分配审定的数量)。 第八条 评审的程序: (一)接到商务部下达我区的设立典当企业名额后,市场体系建设处要及时向分管厅长和厅长汇报,并按本办法提出预分配名额建议。经分管厅长与厅长确定名额分配审议会的时间后,召集会议并对预分配名额进行审定。 (二)在商务部没有开展典当企业的审批工作之前,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不受理各盟市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任何材料。在接到商务部关于申报典当企业的通知,并在名额分配审议会确定盟市的分配名额之后,由市场体系建设处及时起草文件,通知各盟市按确定的名额向自治区商务厅申报有关材料。 (三)市场体系建设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按照商务部对申报典当企业材料的要求,对各盟市申报的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合格名单。预审合格名单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委员80%以上参加生效。 (四)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市场体系建设处介绍收到的各盟市申报典当企业材料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要求详细审阅相关材料,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作为上报典当企业名单的依据。 第九条 评审后典当企业的上报和审批后的注册: (一)根据评审的结果,由市场体系建设处起草文件,经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审核、报送厅长审签后,向商务部上报我区拟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名单。 (二)商务部对拟设立的典当企业批复后,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通知各盟市商务局,并将商务部批复文件发到批准设立的企业手中。 (三)企业依据商务部的批复,到所在盟市的地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 (四)接到商务部批复的典当企业在六个月内没有开业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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