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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有关规定
2008-02-06 15:59  文章来源:科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有关规定


 

    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权。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营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出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或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合营者的加入则是股权变更的另一种形式。97年1月21日,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单方违反〈出资规定〉申请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问题请求》的答复,再次明确因一方违反出资义务,准许外商企业股权变更。
因外商投资一方未出资的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程序为:
    1、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
    2、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A、变更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重新换发的批准证书
    C、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D、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E、新董事会决议
    F、新股东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G、守约方依法催告违约方履约的通知文件副本及证明。
    H、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外商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I、其他文件、证明。包括违约方缴付部分出资、合营企业依法对违约方进行清理报告及清理资产发生纠纷已经仲裁决定或司法裁决的有关文件
    3、原审批机关接到上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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